【校友之窗】我院2019屆法學畢業生曾成龍承辦的案件入選《中國法院2023年度案例》
本網訊(通訊員:曾成龍)我院2019屆法學專業畢業生曾成龍律師辦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糾紛案,成功入選《中國法院2023年度案例》合同糾紛卷。委托理财有何法律風險?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條款的效力如何?一起來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和被告李某是通過舞蹈群認識的,2019年2月份,雙方通過微信聊天約定,原告劉某将其名下的普通證券交易賬戶交給被告李某,委托其代炒股,雙方約定若投資盈利李某分紅20%,若虧損李某分擔20%。
二、案件難點
1、舉證難
該案件事實雖簡單明了,但是雙方當事人均未簽署任何書面協議,上述案件情況均系微信聊天記錄記載,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聊天記錄能否完整呈現案件事實,還是一個未知數。
律師通過三個小時的時間将微信聊天記錄按符合舉證規定的要求進行截圖,後将重點内容整理。因聊天記錄過多,故立案時僅提供了重點中的重點記錄進行立案。
接待客戶時,了解到客戶說明的各擔一半損失僅僅是口頭的約定,按劉某所說要承擔百分之五十的依據并不充分,因此我方起訴的底線是依據微信聊天記錄,對方書面認可就虧損承擔百分之三十。
但在起訴的時候,依然應原告要求就信用賬戶炒股的虧損金額各攤一半。雖然雙方沒有書面的委托合同,僅有口頭協議和微信聊天記錄,而口頭協議無法舉證,故我方雖然依靠口頭協議的50%要求對方承擔,但訴訟策略的目的是要求對方承擔30%,目的是為了便于案件調解,雖然最後對方拒絕了調解意見,但為案件給法官呈現待證事實留下了基礎。
通過證券機構,可以調取指定賬号的全部操作信息,每一筆的買入賣出等,并且是可以顯示操作時的手機号碼,故而認定我方二月份将賬号交付給被告進行操作。
2、立案難
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監利,為避免差旅遙遠,且前期檢索裁判文書網發現監利法院僅有一起該類型案例,故本案希望在金融機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漢陽法院進行立案。
多次與漢陽法院溝通後,漢陽法院認為:若本案系雙方已結算,隻是對方還未支付,則可以貨币接收方進行立案,但本案審理的是具體的理财行為,該行為的操作地是無法确定的,不能認定為合同履行地。當然,本案在監利法院,最後取得了成功的判決!
三、法院判決
我方分析完證據後,推測出法院的關注點應當在于①賬戶交付時間;②委托理财的虧損金額。根據相應的重點組織證據,果然本案的調查重點與争議焦點均為此。
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22日,劉某将其名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某證券營業部的普通交易賬戶交給李某志(資金賬号為29XXX7),并委托其代炒股,雙方約定若盈利李某志分紅20%,若虧損李某志分擔20%。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5日,李某志操作普通交易賬戶炒股盈利83223.77元,劉某向李某志支付盈利分紅16644.76元(83223.77×20%)。2019年5月6日,在李某志的勸說下,劉某開通信用交易賬戶(資金賬号為12XXX7),雙方約定若盈利李某志分紅30%,若虧損李某志分擔30%。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李某志操作信用交易賬戶炒股虧損149671.18元。2021年2月10日,劉某将前述證券交易賬戶收回。
法院裁判要旨如下:湖北省監利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委托李某志代炒股,雙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關系,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李某志操作劉某名下的信用資金賬戶炒股期間,共計虧損149671.18元,其應按照合同約定分擔損失44901.35元(149671.18元×30%)。現李某志拒不承擔虧損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劉某的訴訟請求應予部分支持。李某志辯稱應将前期已結算的盈利83223.77元從後期149671.18元的虧損中扣除後再次計算盈虧總額,以及其應承擔虧損比例為20%,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法院判決如下:一、李某志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支付原告劉某44901.35元及利息(以44901.35元為基數,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