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委會會議制度

作者:編輯:來源: 發布時間:2017-03-17點擊次數:

第九支部支委會會議制度

為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及院黨委的有關要求,并結合我系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議事範圍

1、根據院黨委的要求,結合我支部的工作任務,讨論決定我支部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的工作規劃及工作安排;

2、讨論決定本支部的檢查工作和監察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

3、讨論通過以黨支部名義上報或下發的重要文件和以黨支部名義所作的重要講話及重要文章;

4、其他必須經支委會議讨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二、議事程序

1、确定會議議題。由支委提出主要内容和原則要求,也可由黨小組或有關部門提出預案,報會議主持人确定議題。支委會議的議題一經确定,一般不在會上改動;會議進程中臨時提議的問題,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放在下次會議讨論。

2、準備會議材料。會議要讨論的問題,按職責分工,由各支委或黨小組準備,必要時可指定領導同志組織人員準備。

3、發出會議通知。除因特殊情況臨時召集外,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一天把議題通知到與會人員。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會議列席人員,根據會議内容的需要由會議主持人确定。

4、召開會議讨論。主持人應根據讨論情況進行歸納,組織表決,形成決議,防止議而不決或決議不明确,以便使決定正确執行。會議需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表決一般可采用口頭方式,必要時也可根據不同内容,分别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

5、做好會議記錄。支委會議應由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并按規定保存記錄本。會議讨論問題時應盡可能記錄原話,對表決情況和會議決議要完整準确地記錄。

三、議事原則

1、集體領導的原則。凡屬議事範圍的問題,必須由支部委員集體讨論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決定;凡經支委會集體讨論做出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更改。

2、民主集中制原則。書記應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内民主。支部委員應支持書記工作,維護民主集中制。在集體讨論決定問題時,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表明自己态度。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按照表決的結果形成會議決議。

3、黨内平等的原則。支委會議讨論的問題,書記和各支部委員都具有相等一票,都要本着對工作負責的精神,平等地讨論決定問題。個别支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會後應由會議主持人或委托到會的支部委員及時向他們通報形成決議的情況。會議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支部委員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記入票數。

4、慎重表決的原則。會議決定重大問題應充分醞釀讨論,然後表決。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生争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意見決定外,一般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将分歧意見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5、避親、保密的原則。會議讨論的問題,如涉及支部委員和與會人員本人及規定範圍的親屬,有關人員應當回避。與會人員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内容和讨論情況,必須嚴守機密,不得洩露。

四、決定的執行

1、會議做出決定後,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由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切實履行職責,并将實施的情況适時向支委會議彙報。

2、支部委員對會議決定如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報告,但個人無權改變集體的決定。如果執行中發現新的問題,有新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向黨委領導提出,但在未經複議做出新的調整和改變前,必須按原決議執行。支部委員在檢查工作或參加公務活動時,可以發表意見,但個人意見必須符合黨委決定的精神,凡代表支部委員會發表重要講話和文章的,須經支部委員會集體讨論。

3、黨支部必須檢查會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及時解決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第九黨支部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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