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系黨支部議事規則
人文系黨支部議事規則
為了更好地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決策的正确性,特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範圍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部門的重大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讨論制定實施意見,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研究分析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處理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讨論制定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讨論制定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如:幹部任免、聘任解聘、人事調動等問題。
3、讨論各項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規劃,及其總體實施方案。如:改革措施、涉及群衆利益的等重大問題,論證決策。
4、其他應由支部集體決定的問題。
二、議題決定和會議的召開
1、提請支部讨論的議題,應在讨論之前進行必要的調研論證,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或由書記會同分管領導一起進行小範圍醞釀,統一思想然後再作為議題提交支部讨論決定。
2、黨支部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需要可随時召開,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員出席方能舉行。
3、召開支部會議的時間,議題及有關書面材料一般應提前通知各委員以便安排工作,準備意見要求,在支部會議上形成決議的議案,要提前拟訂好決議草案以供研究參考。
4、召開支部會均應作會議記錄。
三、議題和決定
1、讨論問題時,提倡充分發表意見,發言要中心突出,态度明朗、觀點清晰。
2、支委會讨論的決定和決議,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支委會委員半數以上通過,對少數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争論,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會議再讨論決定。
3、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支部成員個人無權決定,應由支委集體決定的重大問題,個人無權改變支委會集體的決定。
四、決定的執行與反饋
1、支部會議一經形成決議,支委會成員必須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可保留或向上級黨委提出,在貫徹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情況确定不能按決定執行時,應及時在支部會上提出複議,在未改變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原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動。
2、支部會議讨論決定的事項應由分管領導抓緊落實,并及時向支部報告執行情況。
3、支部會議内容,除經會議決定可以傳達外,與會人員均須保守秘密,不得洩露。會議記錄本應專門保管,未經書記批準,任何人不得查看。